休息日就應該休息 - 王岸然

休息日就應該休息 - 王岸然

一直以為打大機構工是幸福的一回事,時至今天,大集團會先照顧股東利益,然後是高薪管理層的利益,前線沒有議價能力的員工呢?管你是忠的老夥計,永遠是減薪裁員的首要對象。上一代的人都會說打華人機構的工是有人情味,有歸屬感。千真萬確,但那只是上一代的故事……
新光集團被離職的員工告將官裏,原來長年累月沒有法定的四天假期,而要員工同意以薪代假,只放兩天的假期。美其名是給予人工,你情我願,但實情是員工有不同意的權嗎?
《僱傭條例》第17條說明,僱主每七天就要給員工一休息日,而第70條亦規定,條例中的法定權益不能以合約條款替代。須知道,七日中休息一天不是人情,而是人道!特別是工作時間早就比其他行業長的飲食業。
法例上的對錯我們不必細論,搵最好的律師設計合約,以求將員工的福利減到最少、最基本,這些行為本身就是對員工不關懷、不尊重,只視他們為工作機器。大機構如新光集團尚且如此,美其名是要增加競爭力,難道就可以將人變為工作的奴隸嗎?
看了這些新聞,下次朋友約食飯,不去新光。一如筆者不去麥記,因為知道這集團用可恥的時薪請青少年工作。個人當然無法抗拒這個資本主義的社會,杯葛一下,總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