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飛鏢代表隊成員比賽後在酒吧消遣,疑因酒後與友人發生爭執,用玻璃杯從後扑傷對方,事主頸部需縫上二十五針,被告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需對酒後行為負責,但考慮他在運動方面有卓越成就,朋友及家人的求情,由九個月刑期酌減至入獄四個月。
被告盧永康,四十五歲。事主則是另一飛鏢隊的成員,案發於本年三月十九日,為一項聯賽的最後一日,該項賽事最後由被告的隊伍勝出,其後被告與隊友飲酒慶祝及玩啤牌,事主欲退出牌局而與人發生爭執,當中一名隊友一度用酒潑向事主身上,其間被告情急下干犯本案。
案件編號:KCCC593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