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調,行政會議提出,分別為4.42%、1.64%及1.58%的高、中、低公務員減薪幅度,十分溫和,而且得到社會廣泛支持;這點是不錯的。另方面,公務員工會強調的是薪酬調整,有行之已久的一套制度,立法減薪沒有先例,破壞制度及破壞署方和職方之間的互信,必須堅決反對;這是言之成理的。
換句話說,其實最大分歧,不在減薪這個目標,而是減薪的手法。
按照工會代表所說,自一九七四年以來,署方和職方早有共識的制度,有以下的步驟:(一)薪酬趨勢獨立調查;(二)署方及職方接受調查結果(共識是,調查結果是決定薪酬調整幅度的一個重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也需考慮社會經濟、政府財政狀況、公務員士氣等);(三)職方提出調整幅度要求;(四)行政會議考慮過職方要求之後,提出初步決定;(五)如有需要,署方及職方就該初步決定進行磋商;(六)如有需要,職方提出反建議;(七)行政會議最後決定。
在今次事件中,特殊之處是職方在(三)之下提出凍薪要求之後,署方不是提出初步決定,而是馬上發出最後通牒,並即時宣告立法減薪,要公務員組織日內答覆,不接受署方決定,就立法。
本來面對公務員同受影響的經濟困難,及史無前例的減薪要求,第(五)及(六)的步驟應多留一點時間,作為磋商的空間,但署方反而採取更霸道的手法進逼,確令人費解。即使署方確信有必要立法,也應盡量尋求在職方理解之下立法,以立法為威脅工具而拒絕磋商,其實是深深侮辱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