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通過以立法減公務員薪酬,愚不可及。尤其是由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斬釘截鐵明言,立法是唯一可行途徑,若不立法,就須徵得所有公務員同意,或解僱全體公務員之後再用較低薪酬重新聘用。梁愛詩以首席政府法律專家身份聲言,即是特區政府公開承認,在現時公務員聘用合約條款之下,公務員享有法律上的保障,毋須接受政府單方面提出的減薪。
假如梁愛詩所提的觀點正確,則立法減薪,等同沒收公務員部份薪酬。法治社會基本原則是「沒收必須補償」:Noexpropriationwithoutcompensation,適用範圍並非限於收地賠償,而是及於一切私人財產。立法會有權立法沒收薪酬,但沒收就須補償,沒收而不付補償,就是佔用私人財產,違反基本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違反第一百零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TheHKSARshall,inaccordancewithlaw,protecttherightsofindividuals...tocompensationforlawfuldeprivationoftheirproperty."
要是梁愛詩所說不正確,特區政府現時已擁有單方面減薪的權利,立法就不是唯一途徑,就不應以立法減薪,因為有關權利必須公道合理地行使,例如經過充份的通知及磋商。若以立法迴避公道合理行使權力的程序,就是濫用立法程序,立法會必須拒絕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