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是否有足夠及嚴謹守則規管問責官員的操守,一直受到議員及公眾高度關注。政府昨日向立法會透露,將會在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中加入條文,規定問責官員不得出任私人機構的受薪或非受薪董事,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麥清雄在昨晨立法會研究問責制的小組委員會上表示,政府將修訂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的草擬本,加入問責官員能否出任董事條文。他指出問責官員不得出任私人機構的任何董事職務,但就可以做非牟利機構,如一些慈善團體的非受薪董事。
不過問責官員守則部份條文,卻令人擔心會牴觸《防止賄賂條例》。立法會法律顧問馬耀添質疑,守則內有條文指問責官員只要得特首批准,可接受外國政府或機構贊助他以私人身份外訪,涉及收受利益。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更指,官員不可能有私人身份:「係咪只要有特首批准,任何人就可以隨意接受其他人利益?」前綫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也認為,問責官員一日有官職在身,很難同時戴上「官方」和「私人」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