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要對公僕進行減薪,正準備立法以確保在法律上不會出現問題,亦即是希望避免有訴訟的情況出現云云。法例的草案尚未公開,是甚麼內容大家還是不大了了,就已經引起另一輪爭議,說是應否立法,立法又是否解決得了問題。
公務員與政府其實有特殊的僱傭關係,不同於一般的老闆與打工仔。服務公眾的權利源於皇權,那自然是九七前的事,所以傳統上公務員直屬是女皇,一切申訴與爭議皆在公僕的系統之內解決,當作是家事。《僱傭條例》並不規管公務員的運作,可見其傳統。
七○年代政府一個負責土地測量的協會搞罷工,政府修改了公務員守則CSR(註:CSR=CivilServiceRegulations),扣除員工罷工期間的工資,公會主席(記憶中他名叫蔡森,因為同音易記)代表工會控告政府單方面更改CSR是破壞合約,法庭的判決是政府有權單方面更改CSR,這不是合約條款,而公務員的僱用與一般的勞資關係不同,不可以一同視之。
若然沒有基本法第一百條,公務員減薪與加薪與立法會無關,亦與法院無關。就是九七之後,公僕說要就減薪訴訟,是姿態多於法律,因為是否有不被減薪的權益,只是基於基本法一些抽象的原則。
立法又如何?立法會的條例是地方立法,如何可以高於基本法,從而免於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