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期間,在朋友聚會中碰到從外國來港度假的老朋友,他受僱於海外公司,所有薪金也由海外公司支付,但他將會經常來港公幹,他是否需要繳納香港薪俸稅?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單是我朋友的問題,很多跨國企業的要員在香港提供服務或企業的人事部也常提出此問題。
根據現行香港稅務條例,任何來港的訪客,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即使在該期間提供服務,該人士仍可獲豁免繳納香港薪俸稅。
這項稱為「60天規例」的豁免,只適用於訪港人士,通常那些人在香港並沒有一個永久的固定居所,同時他們亦常逗留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或居住。
這60天規例要注意的地方,是其計算方法──在一個課稅年度,所有到訪香港的日子也計算在內,這包括在港工作日數、假期周末及公眾假期,同時根據一些稅務案例,抵港及離港日也算作兩天。例如:陳先生在2月1日抵港,在2月2日離港,在60天規例下,在香港已逗留了兩天。
若在港逗留超過60天,怎麼辦?
若留港超過60天,只要在港期間,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也可豁免繳納薪俸稅。但若留港超過60天,只要期間有一天的工作,也需要繳納薪俸稅。
例子:杜先生是美國人,他受僱於一間美國公司,並在美國工作,年薪為48,000美元,美國公司支付他所有薪酬,他需要經常來港公幹。在2001/2002年的課稅年度,他在港逗留63天,期間工作了50天。
根據稅務條例,他在港工作獲取的薪金才需納香港薪俸稅。他的薪俸稅計算方法一般是按其工作日數計算(見附表):
若任何人要申請60天規例豁免,可在其個人入息報稅表中申請,稅局在這方面的審查也相當嚴格,通常會要求該納稅人及其僱主提供其非僱於香港的工作證明,例如:僱佣合約、僱主資料、出入境證明,以及其薪金是由海外機構支付等證明。所以在作出該項豁免申請前,應盡量把有關資料準備,當稅局要求審查時,便可即時提供。
今日社會科技發達,入境處的電腦系統儲存了所有人士出入香港的檔案資料,所以切勿意圖提供假資料給稅局,一經發現,最高可被罰判入獄三年或補交漏稅的三倍。
這裏給經常來港公幹人士的錦囊:他們須準備一個時間表,清楚記錄自己抵港及離港的日期、到訪的目的(例如公幹或度假),以便計算在港已逗留的日數及在有需要時作為日後計算應課薪俸稅額的用途。若在某一個課稅年度,留港日數快將超過60天,應考慮是否可改以其他溝通途徑與港人洽商,例如:視像會議、長途電話、電郵等,以達到相同目的,同時亦可減輕其稅務負擔。
葉偉文、莫冰心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本欄下周回復周二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