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問責局長在離任一年內,如果要投身其他工作,他們均須事先徵詢特首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情況。但對於委員會沒有法定約束力,立法會多名議員質疑,離任官員一旦不聽從委員會意見,出任私人公司職位,由於他們在任內掌握很多敏感資料,甚至可以「化公為私」,損害公眾利益。
在立法會討論高官問責制的委員會上,民主黨張文光形容委員會如「無牙老虎」,對離任高官毫無阻嚇力;這仿似「魔鬼的誘惑」,令離任官員他們「意見照聽、行動(投身私人機構)照做」,甚至會出賣公眾利益為自己圖利。民主黨何俊仁坦言:「例如個官員係做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佢知道點規劃,然後喺地產商度做嘢,佢就可以決定買邊塊地,但無話佢一定要披露機密喎。」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麥清雄解釋,政府要平衡考慮,一方面要令離任官員有就業自由,另方面防止他們披露政府機密。
他相信,由於委員會會將意見公開,傳媒和公眾會發揮監察作用,造成輿論壓力,問責局長是「有頭有面的人」,會小心考慮社會後果,故不會漠視意見。而政府更可以依法追究。
民建聯陳鑑林就指公眾監察沒有固定標準,他建議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有權力,就該離任問責官員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