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推銷高官問責制,表示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確保公務員體系的穩定及政治中立。將來的政治任命主要官員,必須維護這個公務員制度。問題是,要用怎樣的方法才能達到這個目標?
立法會文件之中,有關於英國做法的資料。公務員一九九六年的《公務員守則》,訂立公務員行事的憲制架構,及須持守的價值觀。違反守則,可能受到紀律處分。一九九七年三月,下議院議決,通過《大臣守則》(MinisrerialCode),明文規定大臣必須維護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不得要求公務員作有違《公務員守則》的行為。《大臣守則》不具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對向英國國會及公眾交代,則有很大的約制作用。
目前,特區政府建議的保障,只是將公務員政治中立等價值觀及守則,以通告形式頒發,然後在問責官員的合約條款中,指明該官員須遵守一套包括維護公務員服務條件的守則。「通告」至今內容及地位不明,合約更純屬簽約雙方同意的權責的憑據,以這樣的形式和方法,實不足以保障公務員中立的制度。
重大的政治體制上的改變,應以立法形式訂明,讓廣大市民及公務員、問責官員、特首同受約束,同有保障。如今政府堅拒立法,至少也要以更清楚公開明確的方式,訂立制度化的保障。一個權宜之法,就是在五月二十九日政府提出辯論的議案中,以附件形式,把全份《公務員守則》及《問責官員守則》,納入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