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交易險告吹 破產署首宗個案<br>名同破產者受害人訴苦

樓宇交易險告吹 破產署首宗個案
名同破產者受害人訴苦

【本報訊】全港有近七百萬人,同名同姓並不為奇,不過,最近一名女士卻因為名字的英文串法與一名破產人士相同,結果被誤為破產人,差點無法完成樓宇買賣。破產管理署指出,這是首宗被誤為破產人的個案,十分罕見。
張菁(譯音)女士昨日致電到商台節目《風波裡的茶杯》申訴,在上月二十五日原本進行一宗樓宇交易,但當天早上卻接到律師樓通知,指她曾破產,暫不能繼續交易。張女士稱,原來律師樓向破產管理署查冊的時候,發現一名和她身份證上的英文名字串法一樣,卻沒有紀錄身份證號碼的人士,在一九六五年申請破產。

紀錄無身份證號碼
張女士稱,一九六五年才十三歲,根本無可能申請破產,而律師樓後來再查核清楚,發覺該破產者的中文名字與張女士不同,事件才解決。
破產管理署助理署長麥炳華昨在節目上指出,自一九九八年政府才修例正式要求在債務書上附加身份證號碼,但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債權人要求破產人士留下身份證號碼。他表示,若有人向該署查核這類無身份證號碼紀錄的個案,署方都會加上備註,提醒查核人沒有身份證號碼紀錄。
破產管理署資料顯示,九八年前約有五百宗破產個案沒有身份證紀錄。麥炳華提到,若有類同情況,市民可聯絡破產管理署再詳細翻查紀錄,市民也可繳付二百零五元辦理一份非破產證明書。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指出,破產人士除不能進行樓宇買賣交易外,若借款多於一百元,也要告之對方他已經破產,此外,破產者亦不能有奢侈的生活,每月花費由破產官決定,但四年後破產令便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