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我是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專責聘請管理員和清潔工人,以及處理他們的強積金供款事項。大廈其中一名管理員將於下月滿六十五歲,他工作表現很好,法團欲繼續聘用他。我想了解有關其強積金方面的安排?
積金局答:在強積金制度下,當計劃成員年滿六十五歲,即可向受託人申請提取其強積金帳戶內的結餘。僱員只須填妥一份「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並向受託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
假如僱員仍然受僱,他可選擇不即時提取強積金,將帳戶結餘轉入個人名義的保留帳戶繼續投資。他在生日後所收取的入息,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以上述個案為例,如管理員按月獲發薪,於六月十五日達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受聘,僱主及僱員均毋須就他六月份所賺取的有關入息作強制性供款。在僱傭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仍可作自願性供款。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