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第五節:合約結構與界外效應
合約是權利交換的承諾,也就是產權交換的承諾了。是要有轉讓權才可以交換的,所以合約的產生需要有轉讓權。轉讓或合約可以是政府與政府,可以是政府與私人,也可以是私人與私人。私人之間的權利轉讓,在某程度上必定是私產,有私人的使用權與收入享受權。這點上一節說過了。我研究的是私人之間的合約安排。
本卷《前言》中提及,經濟學的古典及新古典經濟學分二大項:資源(或資產)的使用與收入的分配。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主要是加上了第三項:制度的安排。合約也是制度安排,有很多種。單是勞力就有工資合約、分成合約、分紅合約、件工合約、佣金合約、小賬合約等等。不同的合約是不同的安排,是不同的制度。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憲法,界定一個公民的權利與責任,是合約。鈔票是合約一紙,支票也是合約,只不過在今天的世界,前者是私人與政府,後者是私人與私人。地契也是合約。
安排是現象,在今天的世界一般是可以觀察到的──雖然有時因為不成文法或風俗習慣的協助,可以不言自明,要間接地才可以肯定。
合約是承諾,是關於權利交換的承諾。在人類發明文字之前,這種承諾早已存在。我研讀過中國商代的甲骨文,發覺其中所載要不是記事,就是合約。甲骨刻字成本高,沒有人以之寫情書。
今天在法律面前,有些口頭上的承諾有效,有些需要明文寫下來,而有些還需要有見證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例,而有些承諾可以與法律有牴觸,另一些卻不能。有關合約的法律是很複雜的學問,我研讀過一段日子,但這裡要分析的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
經濟學的看法是每項交易都含意着合約的存在。微不足道的物品交易,例如買一個蘋果,也有合約的存在,只是提起合約的費用太高,沒有人注意罷了。比較值錢的物品成交,出售者可以說明出門不換、顧客留心、賣者概不負責(caveatemptor)。這裡含意着的合約比較明顯,但因為是「賣斷」(outrightsale),一方收錢一方收貨,之後互不相干,這合約只是簡單的錢與貨,沒有結構可言。
除了上述的簡單交易,其他的合約都是結構性的。那是說,除了價與量,還有其他條款,可以多得數之不盡,雖然條款不是全部寫下來。你去租房子,可在牆上用釘掛畫是不用在租約上寫明的,不能在牆上開一個大洞也不用寫明。有不成文法(普通法)的地方,用房子的日常損耗(ordinarywearandtear),如用釘掛畫,是容許的,但開大洞就不是住所常有的習慣。法律或風俗的一個用途,是代替了好些寫之不盡的合約條款,有節省交易費用的功效。我們不能單看明文合約的本身就知道合約的全部約束是怎樣的,也不能見沒有明文合約就以為合約不存在。
有些市場小交易,明文合約買家根本懶得看,以至一般顧客不知有合約的存在。二十多年前在美國安裝電話,電話的本身是從有專利權的美國電話公司租用的。我見簡單文件背後的小字上說可參考該公司的合約,就好奇地花二十美元買這合約來看看。原來該合約有五百多頁,大部分的條款是專業科技,看不懂。
我研究合約的主要興趣,是資產或生產要素的租用或僱用。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租用,我勞師動眾地搞了幾年,一敗塗地,不談算了。石油工業的合約我是個專家,但過於特別,沒有一般性,本卷第四章只簡略地介紹一些。
租用或僱用合約必定是結構性的。這是因為交換的權利只是資產的局部,只是一段時期,而不是將資產賣斷,或斷權成交(outrighttransaction)。土地是我的,租給你用,你給我的租金只代表着一段時期的某些使用權及收入權的成交,在租約期間你和我的行為都會影響土地的使用及收入。事實上,產權沒有賣斷的合約,是雙方合作的安排,互相影響,合約的條款是為約束雙方的行為而設的,不管是明是暗,這些條款是多方面的。合約於是有結構性。
合約結構的條款一般地是約束着資產(或生產要素)的使用與收入的分配。我稱後者為收入條款,可以有多種不同形式,例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紅、按利潤算,等等。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入條款釐定,訂約雙方會有不同的行為,於是合約中關於約束資產使用的條款就會跟着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約束也會影響收入條款的選擇。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互相影響是合約理論的重心所在,一九六六年我提出來,可惜當年只有三十歲,說得不夠清楚。是本卷第四章的話題,這裡按下不表。
這裡要說的是,有了收入分配的條款,使用資產的約束可以很多,雖然不一定全都寫在合約上。要明白這一點,我們不妨回到本章第四節關於使用房子的多方面去。原則上,幾個陌生人分用同一房子,若以市場決定不同用途及權限,合約可以搞得非常複雜。再轉到農業用地的例子去吧。農地的使用有土地的投資與改進、植物的選擇、殺蟲的工作、地耕的密度、收成的處理,等等。這些使用的合約條款的或多或少,會以農地的品質而變,以產品的市價而變,以交易費用而變,也會以合約的收入條款而變。
讓我只談一種使用:收成時的勞工使用。我們知道勞工增加,在邊際上勞工的收成產量會下降。我是農地的地主,讓我選以時間薪酬僱用勞工的安排吧。作為地主,要賺取最高的租值收入,僱用勞工的均衡點,是增加一個勞工一個小時的薪酬,等於這勞工在邊際上的產值。
現在讓我把同一問題從社會成本的角度看。在多人工作的環境中,一個勞作者的行為會影響他人。依照邊際產量下降定律,多加一個勞工會使所有其他勞工的邊際產量下降少許。(這好比庇古的公路例子,多一車輛會輕微地阻礙其他車輛。)這「其他」的邊際下降是損,而不管這「損」,多僱一個勞工的邊際利益是其邊際貢獻減除時間薪酬。在租值收入最高的均衡點上,前者的邊際損失與後者的邊際利益相等。這相等與勞工的時間薪酬等於邊際產值完全一樣,只是角度看法不同。
邊際的利益與損失不相等(時間薪酬不等於邊際產值),從高斯的角度看庇古的分析,社會與私人成本是有分離的。這也是另一個角度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興起而六十年代大行其道的「界外效應」(externality)。從上述的分析看,界外效應的「無效率」的存在,可以是(一)沒有私產,所以沒有市場合約;
(二)有合約,但使用條款不夠齊備;
(三)有齊備的合約條款,但某些使用的利益與損失在邊際上不相等。
說「齊備」,是指合約的條款可以很多,因為任何資產的使用可以有多種用途,多種的選擇與不同邊際的益與損的考慮。因為有交易費用,合約的條款不可能全都寫下來。有些不言自明,有些由法律或風俗約束,有些因為太瑣碎而懶得管,而有些像本章第三節提到的鋼琴佳音與機場噪音等例子,完全沒有合約或市場成交,社會與私人成本不一定有分離。
是的,六十年代盛極一時的界外效應分析,以不同的使用分門別類,單是公海捕魚就有好幾種。究其因,不過是說沒有合約,或有合約而條款不齊,或邊際的益與損不相等。因為資產或生產要素的使用有多方面,界外效應就有多種,每種的理論不同。這些是特殊理論(adhoctheories),是沒有一般性的解釋力的。想想吧。同樣的生產要素,每個行業都有好幾種用途,世界上有多種行業,加起來的界外效應理論怎樣算?
是的,在社會中,一個人的行為會影響他人。差不多所有行為對外人都會有效應的。何謂「界內」,何謂「界外」,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可以大做文章,但只可以引起對真實世界認識的混淆。有一般性的看法是合約的結構。為什麼某些對外人有影響的行為沒有合約的約束?是因為沒有私產界定?是有私產但交易費用過高?是有法律或風俗的代替?有宗教?有禮教?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不認識的人,我們為什麼要說「對不起」?
(《經濟解釋》之七十七;卷三第二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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