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明霞兩年前在北京一個手電集團拍了一個廣告照片,想不到手機生產商舊照新用,加上新的廣告字句:「你有無掛住我」,來電者名為阿松。
阿松與伏小姐據聞不高興,與律師研究要採取行動云。又是一件八卦新聞,但就涉及名人私隱與法律問題,可以一論。
首先是甚麼地方的法律適用?簽合約的地方在北京。中國法律有保障「肖像權」,為香港法律所沒有,但伏小姐的合約顯然是作廣告用途,她的肖像是被合法使用,問題只是合約中有沒有條文,肖像的使用形式要先經她同意,想來兩年前她也不知道會有松霞戀,保障條款多是廣告商不能令到她名譽與形象受損之類。估計難有進一步行動。
廣告在香港出現,主要就依賴普通法中的誹謗。要指控別人誹謗,要證明所用的文字涉及原訴人,而字句帶有誹謗性。有放下書本太久的律師議員大大聲說「乜全世界得一個阿松?」認為無事,實在錯得離譜。說是某人可以是明示,亦可以暗示,伏明霞口中的阿松,人人都知是指梁錦松,所以文字涉及梁錦松(referto)的因素完全成立。
不成立的是字句「你有無掛住我」,沒有任何誹謗含意,你會因為這句話而小看阿松,對他的觀感(estimation)因而下降嗎?不會,就無以言誹謗。
松哥還是大方點好。你上任一年,經濟成績可說一無是處,你還放了二十五天假期辦私事。你不如擔心公眾罵你枉支人工,不務正業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