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盜卡罪校方仍僱用被轟

犯盜卡罪校方仍僱用被轟

曾當警員的被告林加恩於九六年曾因盜取信用卡被判罰款,即遭懲教署撤職,但九九年於涉案中學任職舍監時,又因使用他人信用卡購物騙財罪成,判監九個月,服刑兩個月後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卻仍獲學校聘為實驗室助理,在職時再干犯本案。

辯稱給予自新機會
立法會議員張文光對於被告觸犯盜用信用卡此類嚴重罪行,仍獲學校聘用表示「驚奇」。他指即使被告今次犯的罪行與案底並非同類,但盜竊罪涉及該人的誠信問題,張文光認為學校不適宜再錄用,希望校方能吸取今次教訓。
學校所屬機構發言人則解釋,被告入職時曾表示並無任何刑事紀錄,校方無從得知其案底,其後被告在職舍監時犯案,因主動向校方及警方自首,表現良好及表示有悔意,故考慮將他調往須老師監察才可接觸學生的職位,繼續聘用,給予機會自新,而林加恩已於今年二月離職。發言人並表示一向重視職員操守,會周詳考慮職工或應徵者的罪行性質,才決定聘用。

學生受影響會輔導
發言人又指員工指引列明應盡量避免與異性學生身體接觸,校方不贊成員工與異性學生校外單獨約會。該中學劉校長則表示如有學生受到此案影響情緒,會聯絡教育心理學家提供輔導。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