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收的稅基是很廣泛的。就以個人入息稅為例,任何人士如美國公民或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士(俗稱綠卡持有人),他們的收入來源不論是從美國本土或是從海外任何一個國家所得,全都要申報在其美國個人入息報稅表上。這包括長期居住海外的美國人士。至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入息稅,就要視乎入息金額多少。
此外,在海外居住的美籍人士如有賺取因工作所得之收入而又符合有關的稅務法例之要求,每人可享有最高七萬八千美元(以2001年課稅年度為準)之豁免額,即是首七萬八千美元的工作入息可以被豁免而不用繳納個人入息稅。基於有此額外稅務優惠,如其全年入息收入不超過七萬八千元而又沒有其他非勞動收入如存款利息、股息收入或由資產增值所賺取之利潤等等,將毋須繳納美國個人入息稅。
可是,不需要繳納個人入息稅並不就代表無需要填報個人入息報稅表格,相反地只有依期填報入息報稅表格才能有效地得到上文所提及之七萬八千元免稅優惠。根據美國稅務法例,如符合有關之稅法要求,並選擇豁免從海外工作所得之收入最高可達至七萬八千元,必須在其個人入息報稅表上列明此舉才算有效。換句話說,沒有依期填報個人入息報稅表的人士,就算他們從海外工作所賺取的全年入息金額是少於七萬八千元而又符合有關之豁免條件因而不用繳納個人入息稅,也是不會獲美國稅務局承認而得到豁免。更甚的是,一旦被美國稅務局發現沒有填報個人入息報稅表而採取有關行動追討應繳納之稅款,即使立刻補交個人入息報稅表,美國稅務局可拒絕給予這額外稅務豁免,而所有從海外工作所得之收入,都會被一併計算在內。結果好有可能是由原本不用繳納稅款的,變成現在喪失了此豁免而要繳納稅款。不單如此,如個人報稅表已過了其申報期限,還要繳付包括利息及有關之罰款。罰款(不計算利息在內)可達至應繳稅款之25%或以上的水平(附表)。
舉例說明:
一個單身美籍人士在2001年度的年薪是八萬美元,在海外居住及符合有關的稅務法例之要求而選擇海外工作收入豁免額並且申報在其依時遞交的個人報稅表上,其首七萬八千美元之薪金是會被豁免,剩下的二千美元在扣除其他的免稅額如基本免稅額及個人免稅額後,便毋須繳納美國個人入息稅。但是若沒有填報其個人入息稅報稅表而被美國稅務局發信查問及追討稅款而結果被稅務局拒絕給與此七萬八千美元之豁免,那麼全部八萬美元收入將要被徵稅,扣除基本免稅額及個人免稅額為大約七千五百美元後,其餘收入即七萬二千五百美元便要納稅,稅款最高達30%另加利息及有關的罰款,結果總共要繳交差不多相等於60%的稅款及罰款。
不過若能在美國稅務局採取行動之前補交其未遞交之個人入息報稅表格,那仍然可以選擇並享有最高至七萬八千元之豁免優惠並被稅局接納。所以未填報個人入息報稅表之人士,應盡快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日後可能會因未填報報稅表而牽引出來之問題。
有關稅務安排等問題,應先諮詢有關專業人士。
葉偉文、張紹仁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本欄逢星期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