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享有人身自由、新聞自由,公眾地方,人人可以自由走動,警方根據甚麼權力,囿限記者於「採訪區」?
警方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法例之下,警方為了執行任務,有權封鎖現場,而「採訪區」是在封鎖範圍內,開設一個「窗口」,方便記者安全採訪。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已承認,只有在警方設下封鎖範圍的情況下,才可以談得上「採訪區」。因此,先決條件就是警方劃出封鎖區是合法行為。
封鎖區不是警方高興設立就設立、要多大範圍就多大範圍的,而是須在任務有需要時才設立,所封鎖的範圍也要看任務的性質和需要。任意封鎖公眾(或私人)地區,即屬濫權。
據警方所說,四月二十五日下午要執行的任務,是通知遮打花園爭取居留權示威人士,由於他們已違反是次集會警方所提出的條件,警方依照《公安條例》第17條,宣布終止及解散集會,並且拘捕繼續集會的人士及逾期居留者。
既然下令終止及解散集會,為何反而大肆包圍,幾乎整座遮打花園劃為禁區?封鎖現場如屬濫權而非法,那麼設立「採訪區」強制記者入內,就缺乏法律權力根據,若有警員動手捉人入內而該人掙扎反抗,掙扎就不能構成妨礙警員執行職務。
無法提出理據,就以投訴警察課為擋箭牌,以奧大利商會的稱讚信件為支持行動的基礎,這就是「遁詞知其所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