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引惡法 收緊政策

首引惡法 收緊政策

當局今次首度引用曾被指為惡法的《公安條例》中,有關舉行、組織以及協助舉行、組織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條文。凡觸犯此條文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五年。若循簡易程序處理,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公眾無所適從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批評,當局首次引用有關條文,反映當局是有意收緊政策。她指出,以往示威活動大部份都被控以阻差辦公罪名,絕少引用《公安條例》中以上條文。至於當局修訂《公安條例》時,亦多番強調只是立法嚴謹,會絕少引用。不過,現時當局在事隔三月才拉人,還首次引用有關條文,令人懷疑當局是用法律作為政治工具,有濫用之嚴。
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亦指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曾強調,有關條文是「立法嚴,執法寬」,但這樣會有太多的酌情空間,並不符合法律精神,令公眾無所適從。
在二○○○年十二月的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曾表示,《公安條例》不是用來打壓示威遊行,而是讓警方可以再做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