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煎何太急 - 吳靄儀

相煎何太急 - 吳靄儀

五月八日星期三,從早上七時開始,入境處及警方總動員一百一十四人,展開搜捕行動,上門拘捕爭取居留權人士,其中有一家三口拒絕開門,即遭破門強入,帶走二十歲的獨子,及以協助及教唆兒子逾期居留罪名,拘捕其六十四歲父親。
國際司法人員協會香港分會主席李志喜發表聲明,指責這次行動,是完全不恰當地使用武力。
入境處長強調,入境條例已賦予入境處破門入屋搜捕權力,所以這項行動完全合法。有關法例,本欄已在四月十七日及二十二日評述。但最重要的是,即使法例賦予執法人員某些權力,這些權力也不應濫用、任意使用、不公平合理地使用,當然更不能罔顧憲法之下的個人權力而使用。上述聲明,就是指出了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住宅及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民居。在這次事件中,憑藉法定權力強行入屋搜捕,是完全不恰當地使用武力。
法例賦權的目的是使有關人員能執行法例加諸當局的職責,這並不包括藉破門而入的手法威嚇其他爭取居留權人士,使他們不敢反對。入境處長認為有權就合法,是錯誤的理解,一個恣意運用法定權力達到政治目標的政府,是以法例為強權的武器。
即使入境處長也承認,面對骨肉分離,大部份家庭仍然合作,偶有一家未能即時合作,難道就非要採取這種霸道手法不可,還要連家長也一併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