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減薪,本港並無先例。在現行制度之下,頂多是凍薪,未試過減薪。當然,制度不是一成不變,舊制度不能適應新要求,就須改革,但是必須先成立新制度,然後按新制度減薪,不是財政司司長一句話就減若干百分點。改制必須經過諮詢,減薪必有依據,這是政府機構有異私人機構重要之處。公務員體制必須保障某程度上的穩定,缺乏得到廣泛認同的制度,政府與公務員之間就會失去互相信任。
立法減薪,正如昨天本欄討論,在本港並無先例。政府盤算以立法方式通過減薪,是創立先例,立法會理應謹慎對待。如果立法的原因是有需要澄清,那麼政府就須解答目前究竟有甚麼不清楚明確之處,為甚麼不能用其他方法澄清;如果立法是為了避開基於合約或僱傭關係上的權責,因為立法可以凌駕合約,又可以訂明僱傭權責無效,那麼政府就須交代,要立法會立法取消的是甚麼合約上或法律上的權責,及有甚麼取消的理由。
無論如何,立法會在通過之前,也會先諮詢受影響的公務員代表。法例應該反映及保障共識,不應用作壓倒異見的工具。公務員與政府之間若達致共識,立法不會有大問題;但若雙方存在歧見,立法就必然會令爭議更加激烈。剛公布的薪酬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公務員應減薪的幅度不大,政府若仍堅持立法減薪,恐怕會令人感到真正目標是建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