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經質疑,強迫市民購買醫療保險是違反人權的事,這是一個概念上的問題,很值得營營役役,習非成是的香港人靜靜下來,細想一下。這裏面有兩個層次。
首先,筆者認為任何人有自主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侵害別人便可以了。政府的角色,止於救濟扶助無助的個人,而不是干擾人民的生活方式與選擇的權利。更不是以執政的人的生活價值觀強加於人民頭上,縱然這是出於良好意願。董伯所推崇備致的新加坡式、家長式管治,不少香港人包括筆者就十分討厭。
強積金就是一例,強迫市民儲蓄,無論是出於善意或是推卸責任,對人民都是一種干擾。選擇年輕之時花天酒地,花盡每一分錢,也可以是一種選擇。
醫療保險就更加過份,醫療界與法律界在我們的社會是特別有權勢的專業,力量足以左右政府政策。醫療成本日高,是因為依附這行業的專家科學家日多,競相發展高科技的醫療技術,但人類的新疾病因為新科技的出現而出現,成為惡性循環,尾大不掉。政府承擔不了,就要市民供款支持他們的事業。
筆者是一生人只看過一次醫生的人(牙醫不計),因為發覺絕大多數病症其實都會自行痊愈,根本不必看醫生,更覺醫療保險討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