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僱員投訴被僱主解僱後,被「屈」乃自動辭職,未能取得賠償,有工會人士勸喻打工仔,別隨便在空白文件上簽名,否則難以追討。
鄧女士約半年前受僱於勞氏清潔公司,任職清潔員工,工作地點為地鐵奧運站上蓋物業維港灣,月薪約六千元。
鄧女士指,該公司計劃今年四月開始減薪及裁員,她也早有心理準備;三月二十七日下班時,主管向她及另外兩名員工表示,公司於四月不會再續聘她們,着她們於一張只有年、月、日的空白文件上簽名,主管當時口頭稱,會按勞工法例發放代通知金,及承諾七日內寄回她們的解僱信影印本。
可是,她們簽名後再查詢欠薪及假期計算時,主管竟改口說:「你哋簽咗名,任由我喺信上寫乜都得,我話你哋二十二號自己辭職都可以,勞工處講嗰套,我哋可以做另一套,我哋到慣勞工處㗎!」令她們十分氣憤。
鄧女士自行計算,公司應給予其七日代通知金和欠假薪金等,合共應補償千多元,但她其後只獲發六百元,遂向公司查詢,職員竟指她是「自己辭職」,故不會再給予賠償。
鄧女士再向勞氏的經理投訴,該經理表示會作跟進,又答允向她補發一封解僱信,可是其後她收到的信件,內容竟指她自動辭職,又祝她早日找到另一份好工。
她又指,當日另一名被解僱的員工因不肯在白紙上簽名,其後收到勞氏雙掛號警告信,指她失蹤曠工,不作賠償。
鄧女士心感不忿,向勞工處投訴後,勞氏才主動聯絡,表示可私下解決,最終於五月初作出解僱賠償。
鄧女士指勞氏不擇手段欺壓員工,「用呢種方法屈員工唔作賠償已經唔係第一次」,故實有需要揭發,避免再有員工被騙和壓迫。
勞氏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回覆:該公司一向依據勞工法例聘請或解僱員工,亦不會隨便開除員工,除非員工屢次觸犯員工守則,就算是解僱員工,也會依足法例賠償,不會用非正當手法解僱員工,而該公司已與該三名僱員聯絡及商討,由於需時約見、了解及調查,故當完成整個流程後,已支付薪金予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員如懷疑僱主以不良手法要求員工簽署文件後,藉詞不作賠償,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投訴,作出跟進。而任何僱主於解僱員工後,須於七天內發放賠償,否則即屬違例。
(○四二二五四)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近年僱主施計避免賠償責任的個案時有發生,僱員為保障個人權益,「千祈唔好隨便簽名」,否則難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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