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特區政府表示公務員減薪,會用立法方式實施,並指出立法減薪的做法,一九三六年有過先例。查實所指的HongKongGovernmentService(LevyonSalaries)Ordinance,1936並非減薪,而是徵費,從薪酬減除,並且是有限期,條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自動失效。
據了解其事的人指出,當時是為應付戰爭而節省開支,條例第2(1)及3(1)款也用了"inordertoreduceexpenditure,thereshallbeatemporarylevy,imposedbywayofdeductionatsource,onthesalariesofallpublicofficers..."等字眼。徵費不是一刀切,而是分別針對年薪以英鎊及以港幣計算兩類。只有年薪在240鎊或以上、港幣240元以上的公職人員才須繳付,以港幣薪酬而言,超出$240的首一千元,徵費是4%,接着的一千五百元,徵費是8%等依次遞增。條例訂明不會令年薪$240以下的公職人員薪酬減低。
政府官員後來否認說過那是減薪先例。無論如何,我問政務司司長為何有需要就公務員減薪一事立法,行政署長交來的書面答覆是,其實公務員的僱用安排已訂明政府在認為有需要時,有權更改任何聘用條款——即是根本有權減薪,但「法律意見認為如果政府最後決定減薪,審慎的做法是通過立法程序予以實施,以消除任何疑問,並確保減薪順利執行。」
擺明敷衍,說了等於沒說。減薪為甚麼能引起疑問?引起甚麼疑問?會怎樣令減薪不能順利執行?何以立法就會順利,而不會反而導致訴訟?既無先例,是甚麼理由迫使特區政府要毅然創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