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德嫻昨於庭上指出,九○年前後從華懋夥計口中得知嫂只受兄指揮,並不參與決策及制訂發展策略,但她拒絕提出該名夥計姓名,辯方認為指控嚴重,建議證人徵詢法律意見,暫不提問稍後再作跟進,法官警告證人宣誓作供,須把事實全部披露,否則後果嚴重;證人又供稱,龔如心愛出風頭,多於實際獲利,與兄相反。
王德嫻表示,不能完全肯定龔助華懋成功發展,根據她在港觀察,以及夥計於九○年前後向她透露,知道龔只按兄指揮執行職責,公司決策及制訂發展策略還是由兄負責,由於該名告密夥計現時仍然在職,惟怕連累夥計遭龔指摘及開除,除非得悉夥計後果,拒絕透露他的姓名。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有關指控相當嚴重,證人拒絕透露夥計姓名,對龔並不公平,辯方不能為此舉證,向法庭證實指控是否屬實,而且證人宣誓作供,必須披露事實全部,決定暫不提問,在取得指示後繼續追究。
法官任懿君警告,證人拒談夥計姓名,辯方不能跟進查證,傳召有關夥計作證,構成不公情況,證人宣誓作供,便有責任講出全部事實,凡她提出指控或向法官說些甚麼,就別無選擇地披露所有有關事實,不能因着某些原因迴避部份事實,如果辯方堅持追究,後果可能相當嚴重,建議她聽取法律意見。
另外,王德嫻形容龔「刻薄」父母,兄曾向她表示,不需要弟妹付錢供養父母,認為身為長子,有責任多加照顧父母,父母亦常示意,已將所有財產投資華懋,並由他們創立,毋須子女供養他們,故她從無付過分文供養父母。
案件編號:HCAP8/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