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例代港交所掌審查資訊權<br>證監可查控發假消息公司

建議修例代港交所掌審查資訊權
證監可查控發假消息公司

【本報訊】證監會及港交所(388)昨日分別發出權力重整的建議文件,確立證監會對訊息披露的執法權力,可以調查故意發放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者,並對他們提出檢控;港交所則重組上市委員會架構,將審批上市公司的權力收歸內部的上市科。

證監會股東權益小組成員DavidWebb認為,今次做法未能解決港交所角色衝突的問題,故建議該所應專注交易及結算等工作,將所有審批及監管上市公司的權力,交回證監會負責。
證監會昨日就打擊在招股書及上市公司公告中說謊或誤導公眾的行為,建議制訂規則。以往,這方面由港交所負責,但該所沒有執法及調查權力,只能對違反上市規則者公開譴責或將公司停牌。
今次諮詢文件建議,上市公司及正申請上市的公司向聯交所呈交的披露資料,會同時交予證監會備案,若發現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證監會可進行調查及搜集證據,對違法者提出檢控;或者將案件移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或日後成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

重組上市委員會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指出,此建議是證監會因應美國爆發安然事件,跟隨國際市場加強監管訊息披露的做法,證監會或多或少會擴大權力,但對保障投資者有好處。證監會發言人則強調,新建議沒有賦予該會任何新的執法權力,以往只是授權港交所負責,港交所會繼續作為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的前線監管機構,證監會反對上市的權力只屬保留權力。
另外,港交所昨日公布重組上市委員會的決定,預計下半年落實。現時上市申請或除牌會先由港交所的上市科處理,再交由有公眾人士參與的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批;若有上訴,則由相關的上訴委員會處理。新公布指出日後審批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將由港交所行政總裁鄺其志及上市科人員組成的內部小組處理,調查及裁決工作則分別由上市科及新設的裁決科負責。文件又建議成立由公眾組成的上市事宜委員會及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只處理上訴問題。
港交所指出,新做法可更有效率處理上市事宜,該所又會成立衝突事宜委員會,避免利益衝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