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職人員不應高於法律 - 王岸然

神職人員不應高於法律 - 王岸然

天主教區承認,過去近三十年,曾經有三名司鐸被投訴有性侵犯兒童的行為。教會皆只是私下處理,沒有報案。神父涉及孌童,外國時有發生,香港其實不會例外,只是教會是比黑社會更組織嚴密,更懂自我保護的組織,對教會之內各類醜聞、濫權等惡行,皆保密得宜,對外維持良好形象。三十年三次,十年始有一次,反而少得令人難信。
筆者為無神論者,對各大宗教全無好感,但會尊重,亦羨慕有宗教信仰的人,止於此而已。筆者認同馬克思所言,宗教是窮人的鴉片,令信眾在紛亂的世界中得到一服「忘我」,忘卻人世間的不平,追求死後天界的平等,令社會可以穩定。
社會所關注者,是為何教會全無法治意識,神父犯法,應與庶民同罪,有關事件為何不是交予警方處理,而是教會內部私下解決,將犯事的神父免職或調職了事。本文的標題,已有價值判定,就是神職人員不應有高於法律的地位。
話雖如此,這原則看似簡單,實則不容易解決。天主教的神父,代表天父,聆聽教友的告解與懺悔,宗教的教義,不容許神父供述懺悔者的內容,要永遠保密。人間的法庭,並無規定神職人員有免除作供的責任,法律上他們沒有知情不報的特權,普通證人若拒絕作證,可以是藐視法庭的行為,但我們就未聞法庭會強迫神職人員公開與告解者的談話,已是不成文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