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昨日公布電訊市場購併活動規管草案,建議棄用原來事前規管制度,改為併購後規管。
根據現行草案,若持牌人的擁有或控制權改變會導致反競爭,港府有權發出指令,要求持牌人清除反競爭的措施;不過,若持牌人認為合併並無違反條例,可自行決定,是否於併購前,先行徵求電訊管理局局長同意。
電管局局長王錫基指出,當局現時是以電訊條例下適當條款,規管併購活動,包括小量的網絡商合併,以及小規模的股份轉讓(例如和記電訊與環球電訊之間的股權買賣),這些個案通常都自動通過,但他拒絕透露,當局實際處理過的併購個案及被拒個案的數目。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鄭汝樺表示,新制度可盡量減少持牌人須遵守的額外規定,並在掌握足夠資訊後,才作出併購決定。她相信,這除可消除業界在進行購併時的不明朗因素,亦有助提升香港電訊市場的競爭力。
有關條例草案在諮詢業界後,於本月15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之後待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通過,而屆時當局便會公布有關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