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前經理收賄判囚

東亞前經理收賄判囚

【本報訊】東亞銀行一名前業務經理,在九九年五月因私下收取一間貿易公司董事五十萬元貸款,協助該公司獲得銀行大幅提高信貸額至一千四百萬元,被裁定一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立。法官昨日判刑時強調貪污罪行對商業活動造成致命打擊,被告違反操守及銀行的信任,判即時入獄九個月。
三十七歲被告溫燦良,在區域法院審訊後罪成。暫委法官麥健濤判刑時指被告向該名公司董事借錢,令該貿易公司的信貸額大增,完全是為自己獲益的貪污行為。法官斥被告違反銀行的嚴格守則,令僱主失望,必須判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DCCC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