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本人轉到新公司工作已三個多月,早前離職時決定將原有的強積金轉移到現時僱主的計劃。我已向新受託人遞交申請表格,但至今仍未收到手續辦妥通知。法例是否規定受託人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轉移強積金手續?在完成手續後是否需要即時通知客人?
積金局答: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須在僱員離職後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受託人該僱員離職日期。僱員如希望將原有計劃強積金轉移到新僱主強積金計劃,須填寫一份「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連同身分證明文件交回新受託人處理。
收到申請後,新受託人會與原有受託人安排轉移強積金累算權益。一般情況下,原有受託人須於三十天內完成過戶手續。但若填寫表格時資料有遺漏,或沒有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受託人須與有關僱員跟進,過程或會延長。
轉移手續完成後,原有受託人會向計劃成員發出「轉移結算書」,列明僱員所參加新強積金計劃的名稱、轉移的累算權益總額、轉移日期等資料。新受託人亦會向計劃成員發出確認書,確認有關之過戶安排及列明收到之累算權益總額。
僱員應留意轉移累算權益時,須將現有強積金投資兌現,故有可能要支付買賣差價。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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