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與任免法官 - 吳靄儀

問責制與任免法官 - 吳靄儀

法官的晉升任免,不應受到任何政治因素影響,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香港廣大市民的共識。
「問責制」觸及司法獨立的問題。律政司司長應否參與負責推薦法官,一直是極大爭議,律政司司長在「問責制」之下成為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之一,令爭議再多添一個層次。政府堅持,應保留律政司司長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當然成員,香港律師會認為不應:任何有政治身份的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人大委員、政治任命的律政司司長,都不能成為該委員會的成員。大律師公會則建議改由律政司別的官員出席。
其實,律政司司長的參與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八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其組合成份,沒有「主要官員」。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殖民地時代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延續,前律政司為該委員會當然成員是殖民地的色彩。回歸後,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為加強司法獨立,進一步保障法官晉升任免不受政治干預,訂明必須由獨立的委員會推薦,而行政長官必須照推薦任命,不能加入自己的意見。
在上述基本法條文及精神之下,律政司司長都不應再是推薦法官的委員會的成員。政治任命的律政司司長,加上其他三名由行政長官任命的「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會令公眾對法官的任命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