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亂引公安條例

警方亂引公安條例

香港人權聯委會

日前二百多名爭取居留權人士將保安局局長座駕包圍達一小時後,社會輿論認為葉局長處變不驚,在身處危難中仍能化險為夷。事實上,這是一場心理戰,若局長真有勇氣,理應主動站出來與群眾對話。目的簡單不過,只是為警方之後的清場行動作出部署。
警方在葉局長被困後翌日,馬上派遣三百多名警員清場,更首次引用《公安條例》解散集會,原因是集會中發現有逾期居留人士,違反集會規定。
警方原本向在場人士訂下集會指引條款,規定申請集會人士保證不會有逾期居留人士在場,是極其荒謬。申請集會的發起人本身不是警務人員,沒有權力查核參與集會人士有沒有身份證。再者,警方每日派員駐守及監視遮打花園的集會,沒有理由不知道當中有逾期居留人士。

警方理據不充分
據傳媒報道,警方是根據《公安條例》第九條執行職務,但卻未真正理解法律條文。《公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雖規定,警方可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為由,而禁止舉行任何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但警方沒有充分理據,證明集會對社會構成任何人身或財產安全。反之,警方沒有依照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使此等權力時,向集會申請人作書面通知,讓集會人士可以作好準備離去。
另方面,就算警方以《公安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指集會中有逾期居留人士,違反集會規限而作出檢控,卻仍難以說明這樣與維持公眾秩序及社會安全,構成何等關係。再者,是次集會本已獲批延至本月底,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若警務處長認為有其他更好方式管制集會,應只可就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施加條件,而不可隨時終止集會進行。
是次行動只會加深雙方的衝突,長遠而言對社會只會有害無益,更開創危險的先例。日後市民在行使集會權利時,警方便隨時可以驅逐市民離場,所謂集會自由將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