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酒樓集團常務董事總經理胡珠昨日於庭外再三強調,資方一直遵照法例,每月向員工發放四天有薪假期。
但自從九九年幸福樓勞資糾紛案中,法庭裁定僱員休息日返工的合約條款違法無效,資方須作出賠償後,業內「人人自危」,恐怕遭員工根據該案例追討過去六年休息日薪金,「畀咗都要再畀」,故今次上訴,吸引多名同行到庭旁聽。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出,過往酒樓僱員合約常會列明每月所有的休息日,例如每月兩天,違反僱員條例中,員工必須自願放棄休息的條款,合約變成無效,有關條例亦無列明底薪有否包括「酸菜錢」,兩點都是案件的爭議部分。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