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灣仔新光酒樓不滿勞資審裁處前年裁決,必須將員工休息日工作薪酬及「酸菜錢」(即茶芥錢)計入遣散費,去年提出上訴失敗,昨日再挑戰上訴法庭,代表資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訴訟涉及原則問題,直接影響正在勞審處排期逾千宗同類案件。
大律師余若薇在庭上解釋,本案涉及金額僅四十多萬元,資方無意索回款項,亦非針對涉案員工,但因裁決關乎計算遣散費的重要原則,除直接影響酒樓日後計算離職員工遣散費外,更進一步影響業內員工編制。
涉案原有十名新光前僱員,其中一人已歿,資方願剔除其名,其餘九人包括任銳威、陳金剛、盧鍾發、洪崇堯、林桐輝、蕭麗嬋、江翠華、高禮章和湯國濟,他們均拒絕法官建議,申請法援律師代表出庭。十人於○○年三月底同遭新光遣散,聯名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休息日工作薪酬及酸菜錢勝訴,獲發近六十萬元,資方去年七月上訴勞審處裁決失敗,被法官批評削弱僱員基本權利,做法作繭自縛。
大律師余若薇表示,「以酬代假」或「買假」做法在飲食業內十分普遍,而且是「合法」。她引述《僱傭條例》第二十條,指法例明確容許勞資雙方在自願情況下協議於休息日工作,她強調,協議並無約束性,其中一方可隨時中止協議。
她續稱,此做法行內沿用多年,而且在勞工處印製的小冊子解釋有關安排,反映做法取得勞工處認同和默許,「處方冇理由睇住酒樓每日犯法」。
但法官一再質疑將有關協議列明合約之內,是「綁實」員工做法,員工中止協議即變相「違約」。
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19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