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宗法拉利撞車頂包案控方草擬呈堂的案情,香港律師公會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組主席林炳昌表示,當事人撞車後聽取他人意見,就如致電律師徵詢意見一樣,不構成違法。除非有證據顯示,當事人的意識、行為及動作可反映到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在電話對話中,有關回應為明白或同意頂包,又或者,清楚表達其意識存有串謀行為,才可構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表示,該名被告在庭上表示認罪兼願意協助廉署調查,乃雙方進入談判階段,該被告可能會當廉署的證人出庭頂證,因為其頂證行為可成為向法庭求情因素之一,獲得某程度的酌減刑期。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指出,根據該份案情,從表面來看,對謝霆鋒較為有利,有更寬的抗辯空間,因為他從沒有與警員接觸過,在事件上出現斷層,只是該名被告與警員接觸,交通意外之後,所發生的事情,他可能全不知情,也沒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黃國桐續稱,廉署可以控告謝霆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但要有證據證明他是有意圖犯事,否則最後只可能控以「遇事不報」之交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