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檢控時,考慮法律意見及涉嫌者案發時的精神狀況,本來無可厚非,而涉嫌者無論甚麼身分,都有權得到一視同仁。可是,在終止檢控政府律師區女士涉嫌在馬莎百貨公司盜竊一案之中,面對公眾疑問,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表現非但未能澄清,反而越描越黑,擴大疑團,既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亦對區女士不公平。
律政司的聲明表示,作出終止檢控之前,已徵詢過馬莎百貨公司的意見,但此說卻遭馬莎否認。江樂士四月十七日發表聲明回應,重申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在他指示之下,副刑事檢控專員透過警方,就以不提證據?簽保處理此案,徵詢了馬莎的意見。
究竟馬莎和江樂士誰對誰錯?論理,馬莎沒有否認的理由;但假如江樂士的聲明不盡不實,那卻是極嚴重的事。此事不能不了了之,必須查明,公開警方與馬莎談話紀錄,要求兩邊對質。
其次,江樂士辯稱,徵詢馬莎,是符合《罪行受害者約章》的原則第七條。但該條顯然應視為在案發後的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須了解受害人的境況和對檢控的看法,而負責提法律意見及檢控的人員也要明瞭。該原則不可能理解為在作出決定之前,就不提證據?簽保處理該案,先徵詢受害人的意見;否則,律政司是否真正獨立決定,就會引致不必要的疑問。江樂士處理此案的方法,必須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