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區警區特別職務隊去年底派出兩警,於兩個月內「放蛇」十二次,接受手淫服務,偵破上環一間提供「三味」性服務的美容中心,其中一警更用公帑享受「三味」服務,兩名女東主昨承認一項經營賣淫場所罪名,各判緩刑。立法會議員劉江華嚴斥同類案件接連發生,涉案警員及其上級知法犯法,不能姑息。 記者:陳曉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劉江華認為,警方放蛇十二次才成功蒐證拉人,涉案警員顯然不但是濫權、「搵着數」,而是知法犯法,如果其上級在知情下仍然批准有關行動,亦屬犯法,絕對不能姑息。
劉江華表示,有鑑於近日接連發生兩宗同類案件,情況不可思議,會將事件提交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要求警方展開調查及提交報告,向公眾交代警方的調查方法,並會就個別涉案警員及其上級,展開紀律聆訊。
法律界人士林炳昌指出,根據警方內部訓示,警員在行動中無論成功與否,都應避免感染性病,確保自身健康,案件主管亦應在行動前詳細訓示下屬,如何做到適可而止,例如接受手淫動作一至兩次,已可提出停止。此案涉及撫摸下體及舔乳頭,明顯已屬違規,超逾行動所需,情況十分離譜,涉案警員違反訓示,嚴格來說可紀律處分,警方應慎重檢討行動方式。
中區警區行動主任劉達強則回應,警方放蛇並非針對性工作者,而是針對賣淫場所東主,強調警方行動合情、合法、合理,案件在法院處理,被告已承認控罪,相信裁判官是在充分了解案情及警方破案程序後,才作判決,他又指裁判官亦無批評警方做法,證明行動沒有問題。
警方發言人回應查詢時指出,警務人員依從警察通例和程序規定執行職務。根據守則,偵查色情活動的卧底行動中,不能主動誘使提供服務,但為了保持身分不被揭露以蒐集足夠證據檢控經營人士,警員可接受有限度的身體接觸。
經營淫窟的首被告吳也舫(四十六歲)及次被告陳蕙蓉(三十八歲),過往並無案底,承認一項經營賣淫場所罪名,控罪指她們於去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月十四日期間,在上環德輔道中二百八十五號一幢大廈內,經營一間「嘉莉美容中心」,作為賣淫場所。西區法院裁判官判案時指,在充分考慮案情、求情及被告的家庭背景後,兩人各判囚四個月,緩刑三年,希望她們能夠吸收今次半隻腳踏入監獄的教訓,不再經營此類生意,再犯便會判處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隸屬中區特別職務隊的兩名卧底探員,於去年十至十二月兩個月間,先後進行十二次放蛇行動,兩警假扮顧客光顧嘉莉美容中心,接受手淫服務直至射精,女郎清理後再作普通按摩,價錢由二百五十元至二百八十元不等,其中一警更於行動期間,兩度選用二百八十元的貴價「三味」服務,包括撫摸下體、舔乳及手淫。
案情續指,兩警各享六次手淫服務後,於最後一次採取行動,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經營賣淫場所,負責有關色情業務。據悉,涉案單位現已易手改名,上址美容中心的職員方小姐堅稱從事正當按摩服務,不滿警員「放蛇」行動造成滋擾,讓她們提心吊膽。
案件編號:WSCC28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