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伯在向立法會推介問責制的致辭中表示,問責制「根本上要解決的」,是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為自己的施政成敗負起責任,甚至在需要時辭職下台。但是,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下的終身制、常任制和任免制度,與這樣的社會訴求並不符合。」
回顧過去五年,正如筆者昨天所提到的,公務員真正要為錯失而負起責任的,可能只有短樁事件一件事而已。其他如「八萬五」、港台自主、干預民調、人大釋法、頒獎楊光等等市民批評最厲害的錯失,都與公務員體制無關。而公務員的終身制、常任制等,是否會妨礙對短樁事件的懲處,也未可肯定。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予以保留。」
問責制對原有公務員制度的踐踏,就初步審視已有不少。
首先,誰是公務員之首已有根本改變。
過去政務司司長(即回歸前的布政司)係公務員之首,他帶領全體公務員,忠實地按法令執行特首(回歸前的港督)的政策。對「八萬五」、干預民調等執行不力,不是政務司司長的「錯」,而是她的「對」。過去任何一個港督,來港都能順利開展工作,依靠的就是公務員之首。實行問責制後,很明顯,公務員之首已不是政治中立的政務司司長(他到時也不會政治中立矣),而是行政長官。換一個特首,就會換一批同進退的問責高官,公務員也要換一個政治頭腦去工作,因為不再有只重行政、不涉政治的政治中立了。
其次,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納入問責高官之中,他在維護公務員的僱用、晉升、管理等方面,就再難維持中立性。公務員工會說:「問責官員要向特首負責,當公務員利益與政策有衝突時,局長為了自己的前途,一定不會理我們,到時說要減公務員薪金百分之十,也一定會執行。」換句話說,問責制令公務員失去了對制度的信任與向心力。
其三,公務員的晉升,受問責制所限,不但不可能晉升至問責官員,而且低一層的晉升也受影響。比如新聞處過去在特首辦及各政策局均派駐新聞主任,問責制後各問責官員可自行聘請新聞主任,令新聞處內晉升新聞主任職位的機會受到影響。
其四,由於問責高官再不是政治中立,他們對特首的一切言行,都必須「挺」之。「八萬五」要挺、「八萬五」不存在要挺、人大釋法要挺、干預民調要挺、頒獎楊光要挺……。而且,還要設立一個「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職位,形同大內總管,也等同於中國專權政治的「毛辦」、「鄧辦」、「江辦」主任的職位,說是協調,實是一人之下,號令眾官;眾官也要通過他而上達天聽。
人治的氣味將壓垮固有的法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