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的補充 - 吳靄儀

警務處的補充 - 吳靄儀

警務處致函本報編輯,指本欄四月十七日刊登的《上門入屋拘捕》,是片面闡述法例,誤導市民。該文談論有關警員入門拘捕逾期居留人士的報道。本人仔細重閱,並無發現不確或誤導成分。警方在電台電視談及入屋拘捕逾期居留人士,自己也沒有解釋法律根據,「片面闡述」,原封奉還。
警務處函件所作的補充,主要兩點。其一是根據《入境條例》第56及57條,獲警務處長授權的警務人員,可無須搜查令而進入懷疑有根據該條例可被逮捕的人的處所或地方。
查《入境條例》第56(1A)(d)條,賦予入境事務主任或助理,可進入及搜查有理由懷疑有根據該條例可被逮捕的人。
警務人員要行使上述權限,必須獲警務處處長書面授權,而行使該權限時,必須遵照處長在諮詢過入境處長後,作出的指示。
補充之二是,根據《警察條例》第50(3)條,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他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適用與否暫不論,但這項條款亦不等於賦權警方可以不經同意,就擅闖入屋抓人。若住戶不許警員入內,警員頂多只能拘捕住戶,仍然不能內闖。
法律精神是警方須尊重私人地方,大舉上門搜捕逾期居留者也視作等閒,豈是文明社會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