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
四月八日《明報》的一篇《北京中院判決書:李少民買通高瞻助台蒐密》,開創了自稱知識分子良心的報刊為專政者所用的先例。李少民教授撰文反駁,明報竟然拒登。《明報》偏幫中共的立場已是明顯不過,難道這就是愛國?黨報如《大公》、《文匯》可能不得不如是,有口難言,依靠知識階層的《明報》又何必要這樣做?筆者對認識的《明報》資深新聞工作者張健波先生與法律專家劉進圖兄在這件事的處理上極為失望。對李少民教授的指摘,無論在新聞工作者的立場與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都希望兩位可以公開交代一下。
《明報》以何途徑得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此案的起訴書與判決書,我們不必深究,就算是專政者經第三者間接交託下來,也不是問題;但正確的做法,是止於原文照登,而不是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出現,還加上一些不大清楚的消息來源。這會大大加強有關判決書的權威性與可信性,對被告人李少民極不公平;完全違背了新聞工作者應中立客觀的原則。
李少民的指摘,是《明報》發表的有關報道,加進了中國法院的判決書中所沒有的「犯罪事實」。對照《明報》的報道,《明報》是用上了「有關方面」、「國家安全部供詞」這些用語,而沒有解釋消息來源。這樣的表達方式有混淆事實與消息的效果,難言客觀公平。
據李少民的反駁文章中說:「《明報》的一位負責人回覆說,他們不會刊登我這篇文章。這位負責人同時說,他們對我的判決的報道是根據至少三份對不同的人判決書和判決書以外的資料滙總編寫的。」(不過,在四月十七日刊登這篇文章的《信報》,卻把這段刪掉)不必筆者再批評,大家都會感覺到《明報》對李少民教授是何等不公平,對專政者的消息來源又是何等厚愛?(打好關係以便日後有更多內幕消息?)這種厚權貴而賤小民的取向,是有良知的新聞工作者應做的嗎?
《明報》亦有報道李少民的反駁與否認,但比重明顯失調。在報道中所談及的涉案人證供及證人,有高瞻、曲煒、張華瑞;《明報》完全沒有接觸他?她們求證或讓這些證人有機會自辯。雖然這些人在境外,以《明報》的財力,是不為多於不能為吧!
筆者這裏無意為李少民教授叫冤,因為筆者亦無從以有限的資料判斷事件的真相,而筆者對李少民的不滿,已於去年八月六日的文章表達,李少民早就應該自己將有關的起訴書及判決書公開,加以反駁。李少民獲釋之後不是第一時間對傳媒申訴,而是回到美國,幾天之後再公開出現,所發表的言談似是經過專業公關指導,包裝得很好,而他日後發表的文書,自然只談對自己有利的一面。種種情況,令筆者不能有信心判斷他沒有從事某一類的間諜行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應享有「疑點得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