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自殺是不道德 - 王岸然

保險賠自殺是不道德 - 王岸然

保險賠自殺筆者幾天前談自殺不獲保險賠償一文,得到不少保險業者的電郵或網上回應,說香港的人壽保險是包自殺的,一般是投保在一年之後。很好,筆者正想帶起討論,這是多麼不道德與不符法律精神的一回事。
筆者說的英國上議院案例,是BeresfordvRoyalInsuranceCo.Ltd.︹1938︺,在大一點的保險法律或合約法律的書籍中都有引用,可惜電郵與筆者的保險專業人士似乎不知道。案中有位Rowlandson先生投保人壽保險,保單上寫明包自殺,但要在投保之後兩年。這位先生在兩年之後自殺,他的遺囑執行人要求賠償。上議院的判決,是雖然保險合約中清楚寫明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但這樣是違反公共政策的(PublicPolicyinLaw),因為自殺是犯罪的行為,法庭不會鼓勵自殺。
雖然今天自殺已經不是犯罪,所以同類事件今天法庭判法可能不同,但不要忘記協助或教唆別人自殺,今天還是一種刑事罪,可以是終身監禁,而更重要,超過法律上的問題是間接鼓勵別人自殺,是多麼不道德的一回事。
只要用常識一想,當那位女教師或其他失業兼負資產者想自殺之時,知道家人會有巨額賠償,自然加強要死的決心。保險的作用本是為人提供風險的保障,但間接幫人自殺,那就是傷天害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