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足以起訴 議員質疑手法<br>警破淫窟罕見「放蛇」七次

一次足以起訴 議員質疑手法
警破淫窟罕見「放蛇」七次

【本報訊】警方於去年底派出三名卧底警員,對一間暗中經營淫窟的美容中心,作出七次「放蛇」行動後,才採取拘捕行動,涉案中心女東主昨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經營賣淫場所,被判緩刑。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警方「放蛇」一次半次尚可理解,但七次則前所未見,警方必須解釋屬下「放蛇」警員是否超越了可容忍的範疇,以釋公眾疑慮。 記者:梁偉強、梁家亮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回應查詢時亦表示,通常未必要完成性服務才可起訴,一次已經足夠。
精通刑事法的一名資深大律師接受本報查詢時說,經營淫窟有一定模式,控方要證明「場所有超過兩名女子、有性活動及超過一次的性活動進行,而被告東主必須知道這些事」,通常「放蛇」兩次已有足夠證據起訴,但經營淫窟的人早已學乖,僅做熟客,僅有兩名按摩女在場,又時常換人,故推斷警方最初不夠證據起訴,才須進行七次「放蛇」。

接受手淫服務
資深大律師又指,他曾接觸過「放蛇」四、五次才起訴的個案,但七次則未見過。
五十三歲被告鄧麗娟報稱家庭主婦,她於去年十二月四日至十四日,在上環德輔道中二九八號樓上「康健美容中心」內,經營賣淫場所,認罪後被裁判官韋達判入獄半年,緩刑兩年。
根據案情,該三名卧底警員於上述期間,各自到上址「放蛇」,前後共七次,該場所先後出現三名按摩女,警員支付三百元接受按摩女的按摩及手淫服務,每次均射精為止。
卧底警員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放蛇」後,看見被告在櫃枱前看電視,稍後警方採取行動,拘捕被告。

只經營三個月
辯方律師昨在庭上求情稱,被告的美容中心只經營了三個月,沒有未成年少女或雙程證女子,對於服務員提供性服務,被告沒有從中取利,只是服務員想多賺些錢,她遂「隻眼開隻眼閉」。辯方律師又指,被告早年喪夫,獨力撫養三子女成才,沒有案底,已深感悔意,故求法庭輕判。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昨回應查詢時說,警方進行秘密行動時,要守兩個原則,不能牽涉嚴重罪案,不能做非常不道德的事,而警方對色情場所「放蛇」,亦有行動指引,若獲得足夠證據,便必須停止,但實際執勤時,未必順利,譬如疑犯並未說出令自己入罪的說話,或者同袍仍未到場,「放蛇」警員便不能突然停止,令疑犯生疑。
案件編號:WSCC28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