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有食肆設立最低消費,消委會及法律界人士均指出,這屬於店舖與顧客之間的合約,若食肆在店內當眼處列明最低消費條款,巿民進內光顧便需履行有關責任,情況正如酒樓設有「淨飲雙計」及需付茶芥無異。
律師謝連忠解釋,所謂合約,即需店主及顧客雙方明白及同意條款,店主將最低消費、「淨飲雙計」等條款愈寫得明顯、當眼,甚至口頭向客人說明,若有爭拗,上庭對店方有利,相反則對顧客有利。
謝續稱,若食肆註明「一人最低消費」,若食客只點一個餐,以法律闡釋,縱使付錢遠超最低消費,亦只當一人計,另一未點菜的同伴,則需付最低消費。
消委會投訴及諮詢部首席主任陳永佳對案件不願置評。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主席伍德良透露,有同業針對地產經紀、推銷員成群「打躉」,才訂立「最低消費」、「淨飲」等原則,但強調並非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