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入屋拘捕 - 吳靄儀

上門入屋拘捕 - 吳靄儀

據報道,警方上門入屋拘捕及帶走逾期居留男子林建文。當時,林在屋內,住宅大門打開,警察自行入內。若報道正確,這項行動極有問題,警方必須交代。
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民居的住宅和其他房屋。」這是反映普通法之下最基本的個人自由之一。
警方要上門調查,除非有搜查令或拘捕令,否則必須得到戶主同意,才能入屋。即使大門打開,戶主在門內,警察在門外,警察也不能越雷池半步,不能伸手抓人。
警方入屋搜查及拘捕的權力,嚴格受法律限制,超出法律授予的權限,即屬非法行為。持搜查令或拘捕令入屋,也不能絲毫超越該令寫明的範圍,否則仍屬違法。
非法入屋拘捕,該拘捕即屬非法。過去有案例裁定,抗拒非法拘捕,不屬妨礙警務人員履行職務,因為違法行為不能視為履行職務。
以上原則,對林建文絕無幫助,因為即使當時警方入屋是違法行為,逾期居留也會遭到遣返,而入境處長執行遣返令的合法與否,林建文已被遣返大陸,特區法院沒有任何權力命令送他回港。
保安局局長叫市民不要管執法的「細節」,但是這是法治的大節。執法者若公然違法,視法律如無物,視基本法所保障的個人自由如無物,香港特區也就再無法治可言,特首三番四次拍桌子誓言維護法治,不過是虛偽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