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過嚴遺禍深

二十三條立法過嚴遺禍深

美國駐港總領事高樂聖日前發表演說,強調香港必須維持其獨特之處,包括自由、法治、以及公平的競爭環境等,否則只會淪為中國其中一個城市。高樂聖又特別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早前與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見面時,催促特區政府盡快就第二十三條立法。雖然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強調,西方民主國家皆有顛覆國家罪,港人毋須視之為「洪水猛獸」,然而第二十三條立法涉及本港能否維持「兩制」,以及自由與法治等憲制問題,影響可以很深遠。

涉及範圍廣泛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本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本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單從字面理解,第二十三條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更重要的是,內地當局就這些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其理解與本港並不相同。以竊取國家機密為例,國內對「國家機密」定義相當寬鬆,若將內地的一套照搬至香港,日後新聞界報道政府消息,以至學術界從事政策研究,或會動輒得咎,學術自由及新聞自由將遭受威脅。
去年城市大學副教授李少民因間諜罪遭內地當局驅逐出境,以及本年初本港學者徐澤榮因同樣控罪遭判刑十三年。在兩次事件中,內地當局皆指摘當事人竊取國家機密,惟兩人強調只是從事學術研究。
除了竊取官方機密外,內地就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亦甚嚴苛,從過往例子足以說明,異見人士發表批評政府或爭取民主的言論,即使沒有實際推翻政府的行動,亦足以被定罪判刑。套用這套「以言入罪」的標準,則日後支聯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或時事評論員發表支持台獨或藏獨的言論,亦可構成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罪名。
有愛國人士或認為,站在維護國家統一立場,禁止發表台獨或藏獨言論有何不妥?然而,若本港連這點自由也沒有,跟內地又有何分別?況且若將維護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延伸,是否連傳媒報道達賴喇嘛或台獨人士言論也要禁制?果如是,則港人豈不是連知情權也要被剝奪?

斷送高度自治
政府官員已表明會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問題諮詢中央當局,令人憂慮的是,若中央就法例內容拍了板,特區政府還有修訂空間嗎?屆時政府即使諮詢公眾意見,亦不過是假諮詢。猶記得去年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時,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承認曾就草案諮詢中央意見,及後政府堅拒撤銷草案有關中央罷免特首權力的條文,就此斷送高度自治。筆者實在不願看到歷史重演!

有關法例宜寬
事實上,現時本港《官方機密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社團條例》分別載有條文,規管叛國、煽動叛亂、竊取機密以至政團在港活動等行為。政府應向中央爭取暫緩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即使非立法不可,有關法例亦宜寬不宜緊,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以及普通法精神,在證明當事人有武力推翻政府的意圖及具體行動才能入罪;在竊取國家機密罪方面,亦應引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以保障言論自由。
立法會議員 余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