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一年輕女教師自殺,說不能適應工作的壓力,這固然可惜,報道上亦說她留下了兩張共一百二十萬的保單與家人。新聞報道就到此為止,但筆者希望新聞界追查一下,這位女教師的不幸母親,能否得到那一百二十萬的保險賠償,能與不能都報道一下,功德無量。
一般而言,保險是不會賠償自殺的行為。這是源於一件英國上議院的判決,因為自殺從前是犯法行為,法庭不會鼓勵犯法,就是在道德上,保險公司亦不應在這類情況下賠款,因為這樣做會間接起到鼓勵一般人買保險然後自殺的行為。案例說就算保單上寫明自殺照賠,法庭亦不會執行這樣的合約。
筆者希望保險業的人公開澄清一下,以起到警世的作用,令到一般人不會誤解保險的用途。保險是風險的保障,不是賭博。所以保險是保障不可知但可以計算機會率的事情,例如家族健康不佳的人由於死亡的機會率高,所以保費高,已得不治之症的病人,就不被接受投保,因為死亡對他或她是一定會發生的事,反而沒有風險可言。天災亦不是保險的範圍,因為無法計算可能出現的損失數額。
已供的款項,大概可以在自殺的情況下取回,年輕女教師只有二十五歲,她又曾經供款多少?
可能只夠她的殯葬費用,不知她在輕生時的決定,有沒有是基於對保險的錯誤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