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本欄所論為嚴肅的時事問題,讀者可能奇怪怎麼忽然談起八卦時事來。一來筆者不想「歧視」娛樂圈中人,說不是時事;二來案件涉及廉署,涉及法律,這些都是筆者有點水平的範圍,說一點法律常識,亦是有益的事。
首先在凌晨二時拘捕疑犯,是違反人權的事情,因為令到疑犯受到不必要的心理折磨,這是特務慣用的手法,在謝霆鋒這類案件之中使用,極不應該。其二是廉署辦案從來有責任為疑犯保密,這次不用說又是官方洩密事件,這對任何名人都是極不公平的。廉署近年由於好大喜功,希望增加見報率,反而不若從前重視疑犯的人權,社會大眾其實應該加以留意及批評,只可惜港人的人權意識薄弱,看事件主觀而表面。
凌晨二時到五時上門拘捕,有兩大好處,一是疑犯就算夜歸,這段時間亦多在家,對於一些同時要拘捕多人的行動,這就有把握一網成擒,方便查案,因為疑犯不能互通消息。其二就是馬上盤問疑犯之時,對方心慌意亂,容易吐出真情,露出馬腳,對一些線索不多的案件,往往有意外收穫。
打擊嚴重罪案,有時手段過份,亦無可厚非,例如年前故意在程介南的生日拘捕他,亦可接受。謝霆鋒一類案件,就不應這樣。因為事件所涉及的性質,不涉及集團,不涉及政治或其他惡勢力,至多只是一位年少得志的反叛青年,一時自作聰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