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明白,訴訟牽涉的訟費龐大,即使律師收費盡量相宜,一般人也負擔不起;但較少人注意的是,除非得到法援,否則一旦敗訴,就除了要支付自己一方的訟費之外,還有要支付對方所花的訟費之虞,而對方的訟費,可能比自己一方的訟費還高。所以,律師一般都會提醒當事人,在提出訴訟之前,先要有心理準備,要是敗訴而被法庭判付對方訟費,會如何面對。
最廣為公眾注意的居留權訴訟如《吳嘉玲》、《陳錦雅》、《莊豐源》等,申請人都是有法律援助的,不但不必支付自己一方的訟費,也不用擔心須付對方的訟費。
假如得不到法援,別的義務律師幫忙,例如大律師公會義助計劃,就最多能免收當事人自己的律師費,若然敗訴,對方的律師費就幫不到忙了。義務律師着重提醒當事人,不是要潑冷水,而是有責任這樣做。由此可見,申請法援,實在是很多市民提出訴訟的唯一途徑。法援處長接到申請,必須依照法援條例,公正處理,任何人符合入息資格及通過案情審查,都應得到法援。為了便利審查,申請人應盡量整理好自己個案的有關文件,及提供理據。
居權案到了這個階段,集體訴訟的空間已越來越難找到,但必然仍有無數個案,有有力理據要求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准許他們留在香港。這些人士應盡早寫信給入境處長提出要求及理據,如果入境處長盲目拒絕,申請人就能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