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聯委會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日前討論警方建議在公眾地方裝設閉路電視系統的問題。警方準備在蘭桂坊進行試驗計劃,在街上裝置數個閉路電視攝錄機,進行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監察。警方認為此舉有助人群管理及防止罪案,惟被委員會一致反對。本會認為警方缺乏理據推行計劃,更危害市民自由生活的空間。
為着公眾秩序及安全,警方均會在重大節日及活動期間裝設閉路電視系統,協助人群管制工作。本會認為,警方在明文規定下有限度地及間隔性在公眾地方進行攝錄(例如:為交通秩序而在公路上裝設攝錄系統),並依據指引及守則處理錄影資料,在某程度上是有需要的。然而,警方並未有理據說明為何要永久在公眾地方設置二十四小時的監控設施。
再者,警方一直強調蘭桂坊該區治安大致上沒有大問題,卻又選擇該地作為使用攝錄機作為長久監察試點,亦凸顯建議的荒謬及不合理。
長期監控不但會對市民構成滋擾,令市民感受到生活不自由;在沒有犯罪下亦隨時隨地受到不必要約制,亦不見得在人流密集的地區監察對打擊罪案有何好處。公共地方是市民大眾得以自由活動的空間,行動自由是公民有權享受的天賦權利。警方在沒有評估計劃的效益下便隨意侵害公眾活動空間,等同剝奪公民行動自由。
說穿了,原來還是錢作怪。據警方中區指揮官表示,警方每次裝置流動式電視攝錄機,每天成本約為十萬元,但若裝設九部永久性攝錄系統,裝置連維修費也僅為三百五十萬,因此政府便蠢蠢欲動,希望節省成本。官方重視成本效益實在無可厚非,但計劃卻侵害大眾活動空間,騷擾市民便不值得。況且,若以侵擾市民公共空間以換取節省數百萬成本,非但物非所值,亦是浪費公帑。
警方雖堅稱並不會二十四小時派人全天候地監看錄影,但從市民角度而言,設置攝錄設備便等同任何時候也遭人監視,形成心理壓力,令市民長期在惶恐中度日,等同失去自由的犯人一般,社會不再是自由之地,香港亦只會變成監控之都。
雖然外國有不少地區亦在公眾地方裝設閉路電視攝錄機,但他們在具體運作上則與本港截然不同。以英國為例,現時已有逾三百個鎮中心及市中心設有閉路電視系統,當地的議會(例如市區議會,市議會或教區議會)屬下成立一部門,以倫敦格林威治市為例,議會便成立了社區安全組(CommunitySafetyUnit),負責管理及運作系統。人民可透過議會監督警方,並作出決定性影響。反觀本港警方則只靠內部監管自我約束,市民亦無從過問,認受性及公信力便受到質疑,加上當地裝設目的是為了防範當地球迷及滋事分子生事,兩地實不可同日而語。當局不可斷章取義,僅仿效外國部分制度,忽視整體制度。
試驗計劃一旦展開,便代表市民在公眾地方自由空間進一步受到侵奪。試驗計劃推行後,在正常情況下,罪惡數字保持不變,其時政府便可堅稱計劃有效,若試驗階段罪案數字有所下跌,當局更可振振有詞地在全港裝設閉路電視系統,屆時香港便變成了監控之都。
現時市民在街上早已呼吸不到清新空氣,在議會政治上亦嗅不到半點公共空間的氣息,就是連大眾「唞氣」之公眾之地亦遭監控,試問以自由開放為傲的香港,還有甚麼自由可言?在未獲得社會共識時,當局勿漠視立會意見而一意孤行,反之,更應先再向公眾作出諮詢,權衡利弊後才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