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王岸然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王岸然

由早前梁愛詩會見人大委員長李鵬開始,到早幾天基本法學者蕭衞雲重申,已經過了五年,是時間按基本法的規定,為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立法。要來的遲早會來,要躲也躲不了。
香港人似乎很怕這些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等罪名;在國內這是代替了從前的反革命罪,自九七年的刑法開始實施。以法而論,基本法不是香港通行的普通法,法庭在解釋基本法之時,要參照國內法律的習慣,而分裂國家與煽動分裂國家,與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則分別清楚寫在中國的《刑法》第一○三條與一○五條。
不必懷疑,雖然是一國兩制,法制不同,但在維護政權的利益上,中共不會對香港寬鬆,雖然香港過去五年沒有甚麼亂子,這是因為民主派已經自動投降;但中央從來不放心,要為可能出現的鎮壓,找到「有法可依」的理由。
民主派叫得最大聲,這只是他們自高身價,自我宣傳,對於那些膽小如鼠的政客,中央不會理會;立法是針對言論自由的。據國內的法律,煽動分裂與顛覆國家的行為,是包括:撰寫、印發文章、刊物;利用互聯網、傳真機,散發傳單標語;當眾發表演講、呼喊口號、造謠等。口頭、書寫一樣。
寫筆者這些悖論,包括在內嗎?筆者的理解,是百分之一百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