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敗壞風俗<br>與妓女議價內地當嫖娼

法庭判敗壞風俗
與妓女議價內地當嫖娼

香港男士北上遇到性感女郎兜搭、癡纏時切忌搭訕,最好急步離開,避免遭誤會為與妓女「議價」而觸犯嫖娼罪。事緣有內地男士因不甘僅與妓女「議價」,就被罰巨款,狀告公安想討回公道,但兩番審訊和上訴,最後仍被裁定犯上嫖娼罪。 北上雜誌組

據《深圳商報》昨日報道一樁極受爭議的「嫖娼」上訴案,原告人是一名住在寶安區西鄉鎮的三十二歲內地男子,他去年二月二十六日晚十一時被便衣公安拘捕,理由是公安聽到他與路邊豔妝女郎兩句對白──
男問:「到你住所『玩』要多少錢?」
女答:「來我處『玩』要一百五十元(人民幣)……」
轄區靈芝派出所當日取得兩人承認相互勾引、結識、講價甚至有嫖娼意圖的口供後,判處兩人各罰款四千五百元人民幣,然後釋放他們。

辯稱未有性行為
該名男子事後心生不忿,認為自己僅與妓女搭訕,並未有性行為,又怎算嫖娼?他遂將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院欲討回公道,惟一審判決指他在公共場所主動向妓女招娼、問價,雙方均有賣淫嫖娼意圖,分別只是未完成有關交易而已。法庭裁定議價也是賣淫嫖娼過程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應視為賣淫嫖娼行為。
不過,一審法庭也譴責有關派出所擅自向涉案事主和妓女先罰款,違反了法定程序,需要退還四千五百元罰款給當事人,然後可在五日內再對當事人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該名男子不服裁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其代表律師指一審法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錯誤,因為在未得到人大常委會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之前,參考《現代漢語大詞典》,「嫖宿」一詞按字面解釋,「嫖」即發生性行為;「宿」是到妓院住宿,上訴人根據未有行動,故談不上「嫖宿暗娼」。

公安慣自行罰款
律師雖然力辯,二審法庭最後仍以上訴人勾搭妓女,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有悖社會良好風俗,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據悉,九十年代中期發生多宗公安在夜店外埋伏,每遇到港客帶三陪女「出街」即行截查,由於剛相識,各自連對方籍貫資料等也不詳,遂遭帶回派出所罰款,動輒四、五千元,部分且不獲發收據,不排除有人將罰款袋袋平安。屈嫖客情況近年已較罕見。

實用錦囊:宿娼可罰款拘留勞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併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

知多啲:每年數百萬妓女嫖客被罰
在中國大陸嫖娼固然犯法,但就算逃得過罰款或刑事拘控,嫖娼對健康的威脅也不容忽視。
‧中國每年處罰的妓女和嫖客數目,達三百萬至四百萬人;
‧中國近年性病病發率每年上升百分二十至三十,專家估計去年就有一千萬病例;
‧大陸官方估計,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共有八十五萬愛滋病患者,其中百分七點二經性交途徑感染,比例較前年的百分六點九略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