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懲教署二級懲教事務助理於九六年乘搭城巴遇車禍受傷,引致記憶、聽覺受損及喪失性趣等後遺症,升級希望落空。他本來委託一間律師行入稟高等法院,向城巴及肇事司機索償約八十萬元。律師行被指疏忽逾時送達入稟狀,令原訴人無法索償,反而賠上訟費。他昨日再興訟控告律師行,追討上述賠償金及訟費損失。
任職二級懲教事務助理的原訴人郭仲輝(譯音),三十六歲,於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乘搭城巴時,因司機超速巴士撞牆,引致原訴人頭部及四肢受傷。他於九九年委託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及合夥人李文邦律師,向城巴公司及司機余振榮興訟索償。
原訴人指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疏忽,當日只把索償入稟狀送達保險公司,卻沒有在十二個月法定時限以內送達城巴公司及司機,入稟狀因逾時失效。
案件編號:HCA1338/2002